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5号
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
被告:林侠。
被告:胡月嫦。
被告:郑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侠、胡月嫦、郑忠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惠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