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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65号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侠、胡月嫦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侠,胡月嫦,郑忠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5号

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仙理。

被告:林侠。

被告:胡月嫦。

被告:郑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侠、胡月嫦、郑忠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由原告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惠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