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鹏飞,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投案并羁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同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台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为报复被害人范某与其女友陶某关系亲密,窜至陶某台江区金樽名都109单元的住处,使用陶某的舍友龙某的手机以陶某、龙某名义约被害人范某到台江区金樽名都109单元。随后,被告人熊某用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文某(另案处理)帮助教训被害人范某。当晚23时38分许,当被害人范某来到台江区金樽名都小区门口,被告人熊某、吴某、文某遂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范某,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熊某将被害人范某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06元)抢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明知该金项链系被告人熊某抢劫所得,仍帮助窝藏,并导致该金项链遗失。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熊某家属、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906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某、吴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抓获说明、寄押人员登记表、临时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某、吴某的到案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联系证人陶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未果。4、林诚珠宝金行的保证单,证实涉案黄金重量31.47克购买价格是人民币10730元。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熊某、吴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范某人民币4953元,被害人范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龙某处扣押到涉案苹果6plus手机一部。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06元。8、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范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9、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截图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0、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熊某打电话叫其到金尊名都小区帮忙教训范某,其以为是愚人节玩笑就不想过去,后来吴某又打电话给其,其就过去了。吴某在金尊名都小区楼下等其,其就和吴某一起上去到金尊名都小区109单元,他们在109单元的房间呆了可能有十几分钟,熊某叫他们所有人一起下楼,他们就听他的一起坐电梯下楼了,他们走到楼下,看到范某从小区门口刚刚走进来,熊某叫其和吴某冲过去揍范某,他们三个就一起过去,其好像走在第一个,他们围着范某对他拳打脚踢,他人缩在地上无力反抗,他们打了他一阵子,后来有辆小车开进小区准备进地库,他们有些挡了车的路,他们看也打得差不多了,熊某就叫他们走了,还叫陶某跟他们一起走,陶某就和他们一起离开了。从金尊名都离开之后,他们就朝着其家走,半路上熊某拿出一条金项链,说怎么把范某的项链给拿过来了,其就跟熊某说他们打范某其实没什么事,人伤的也不厉害,但是拿了他的项链要是他去报案就不一样了,还是最好把项链还回去,熊某说现在没法还。后来听说范某报案,熊某叫吴某把项链藏起来,吴某说可以,就下楼藏项链了。过来一会儿上来说项链藏好了。同年4月2日熊某和吴某好像去了厦门,其还呆在福州。吴某后来又回到福州取项链,结果他跟其说项链找不到了,叫其帮他找,其就陪着他在他家楼下花圃找,还是没有找到11、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2时左右,陶某打电话给其,说她从四川老家回来了,要把行李放进她们合租的房子,但是没有钥匙,让其回来开门。当天和陶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陶某的女性朋友,后来有人挺用力地踢其家房门,其发现是熊某就开门了,熊某一进来就打陶某,还问陶某的手机密码是多少,陶某不说,熊某又打她,还让陶某把范某喊来,陶某的女性朋友看到就跟熊某说可以用她的手机联系范某,熊某于是登陆了陶某的QQ,看到聊天记录后又打陶某,然后他用陶某的QQ喊范某过来,后来又让其用微信叫范某过来。期间,熊某的两个朋友也来了。当晚23点左右,范某在微信上回复他已经到了金尊名都这边了。熊某就跟房间里全部人说一起下去,他们就一起坐电梯下去了,其看到范某走到金尊名都小区门口里面一点,熊某的一个朋友先走到范某身边,把范某按倒在地,熊某和他的另一个朋友往范某冲过去,熊某喊了一声打,熊某他们三个人就对范某一阵拳打脚踢,熊某还对范某说知不知道陶某是他女人之类的。范某就是缩在地上被三个人揍,没有还手之力,陶某有想过去试图拉架,熊某把她甩开,还骂她并踹了她两脚,陶某就没再过去了。他们三个继续打了范某一会儿,后来是有辆车要进地下车库,他们有点挡到那个车子,他们可能也觉得打的差不多就走了,走的时候叫陶某也跟着他们走了。其和陶某的女性朋友看到他们走远了就把范某扶起来,他讲的第一句话就是项链不见了,之后她们送他去了省立医院。范某事后有说是被熊某他们拿走了。其那时候是没看清楚,因为其当时距离比较远,就看到范某被他们三个围着打范某。1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23点半左右,其在保安室听到外面有点吵,其就走出来看,看到三个男的对一个男的拳打脚踢,那个男的缩在地上被三个男的揍,没有还手之力,旁边站着三个女孩子,其中一个有想过去试图拉架,被那三个男的中一个比较矮的男的骂滚开,还踢了她两脚,那个女孩子就没再过去了。那三个男的继续打了一会儿,后来是有辆车子要进地下车库,他们有点挡到那个车子,他们可能也觉得打的差不多了就走了,走的时候叫之前拉架的那个女孩子也跟着他们走了,剩下的两个女孩子看到他们走远了就把被打的人扶起来走了。后面被打的那个人有跟其说他的金项链被抢走了。13、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日前后,其确有一笔工资约5000元没有领取,公司后来有把工资发给其。其没有听文某他们提过项链的事情。文某到吉林的时候跟其说了打架的事,其听说他被通缉了,就陪他到派出所投案自首。14、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日22点左右,其当时人在六一环岛黄金甲夜总会楼上一家桑拿喝茶,其朋友陶某QQ联系其说肚子饿了,叫其到金樽名都和她碰头然后一起去吃饭,其的另外一个朋友龙某也叫其过来一起吃东西,她们两个都在金樽名都那边,两个人都在叫其快点过去,陶某还在QQ上发了安淡公交车站的地址给其,其就打车过去,大约23点半,其走到金樽名都小区门口里面一点,这时有一个男的从住宅楼下往外走到其身边,突然把其按倒在地,另外有两个男的从住宅楼下往其这边冲过来,跑在前面那个矮个子喊了一声“打”,这三个人就对其一阵拳打脚踢。中间矮个子伸手扯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应该是一把就扯走了。其有感觉到这时旁边站着三个女孩子,其中两个是陶某和龙某,另外一个其没有见过,陶某有过来试图拉架,让他们不要打其,矮个子把她甩开,还踹了她一脚。他们三个继续打了其一会儿,看到其趴在那里不会动就走了,走的时候叫陶某也跟着他们走了,龙某和另外那个女孩子看到他们走远就把其扶起来送其到省立医院看伤势。这条金项链是其两年前在福州市晋安区琯尾街的林诚首饰店花人民币一万多购买的,重30多克,是24k足金的黄金项链。其不认识那三名打其的男子,其中那个矮个子其后来了解叫熊某,应该是陶某的前男友。龙某送其去医院的时候跟其说她和陶某的手机其实是被那三个男子收去了,给其发的过来吃饭的那些信息都是那三个男子发的。那天事情发生之后,陶某有在QQ上跟其说那天熊某不知道怎么知道她回了福州,就跑到金樽名都,是熊某拿了她的手机以她的名义叫其过去的,她怕熊某再纠缠她,就躲到东北去了。15、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证实其的前女友叫陶某,最近几个月才没有在一起,她今年三月份回老家去了,其还是有想她的,其有她的微信密码,三月底的时候,其登陆她的微信,看到她和龙某的对话,说是那一两天回福州。2015年4月1日,其一直打陶某的电话都是关机,其想她应该是在回福州的飞机上,其就和其朋友吴某一起过去陶某的住所金尊名都小区。晚上九点多,其看到范某坐在一辆车上停在路边,其就在想会不会是范某去接陶某了。其让吴某看着范某,其自己上去金尊名都一楼龙某家。进门之后其就问陶某她怎么过来的,和她争吵起来。后来吴某上来说范某开车走了,后来其就把陶某的手机拿过来看,看到她和范某在QQ上面有一些亲密的对话,其这时候心里非常火,想揍范某。其就跟吴某说要打范某一顿,教训他一下,其叫吴某把文某也叫来,吴某就打电话给文某,叫文某过来一起教训范某,文某一开始还以为他们骗他,吴某又打了两三次电话,文某过了十几分钟才过来。其就用陶某的QQ叫范某过来吃东西,也让龙某叫范某过来吃东西。龙某因为害怕照做了。晚上十一点多,范某说他到了金尊名都了,其就叫房间里的三个女孩子跟其一起下楼。刚走到楼下就看到范某一个人从小区门口保安室那边走进来,他们三个人就过去揍他了。在打的中间,其有看到他脖子上带着一条金项链,也不知道怎么搞得头脑发热就把项链扯下来了,然后继续打。过了一会儿,其看打的差不多了,就准备走了,其也叫陶某跟他们走。刚到金尊名都门口,其说“小范的项链还在他这边”,文某叫其把东西拿回去,吴某说现在拿回去事情的性质还是一样,人家一样说你拿了他东西。其就没有把项链拿回去了。第二天,其和吴某、文某在吴某家的时候,范某通过别人来问昨晚的事情,后来其就联系范某看能不能私了,范某说他已经报警了,他们三个男的听到后就挺害怕的,就觉得要把项链藏好,就把项链放在吴某那边了。又过来一两天,吴某跟文某说他找不到项链了。1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日晚,熊某当时让其看着范某,他就先上楼,好像是一边走一边打电话喊文某过来,过来一会儿他打电话给其说文某不相信他,让其打电话给文某,其就打电话给文某,文某说过会来。过来几分钟,范某开车走了,其进入金尊名都上楼找熊某,但其不知道他在哪一间,其就打电话给他,他告诉其房间号,还告诉其文某马上就到了,让其下楼接文某一起上来。其就下楼接了文某,和文某一起上楼的,她们进门之后其看到熊某已经把陶某的手机摔坏了,陶某坐着一直哭,熊某还在问陶某她和范某的事情,还骂她。文某拿着一部不知道谁的手机发QQ,可能是发给范某。当晚十一点多的时候,熊某叫房间的人都和他一起下楼,那时候房间里有其、熊某、文某、陶某和她的两个女性朋友,他们六个人坐电梯下去。刚走到楼下就看到范某一个人从小区门口保安室那边走进来,他们三个人就过去,其和文某对范某认得不确定,因为原来没什么接触,熊某喊了一声“就是这个人,打”,他们就一起冲过去,好像是文某冲最前面把范某推倒在地上,其和文某、熊某就一起对范某拳打脚踢,范某被他们打的没有办法还手,人就缩在地上被他们打,熊某用四川话喊了一句“知不知道是他的女人”。陶某劝架的时候好像还被熊某打了,她就不敢过来了。过来一会儿他们打的差不多了,就准备走了,熊某叫陶某跟他们走,陶某也跟他们走了。他们走路回到其家那边,到了楼下花圃那边,熊某让陶某先上去吹空调,陶某上去之后他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条金项链说“哎,小范的项链还在其这边”。其和文某就猜想这时他刚才打范某的时候把范某的项链拿了,文某说把范某打了就行了,拿他的东西不好。其也说还是把东西还给范某比较好。熊某想了很久也没有说什么,他们就上楼去其家了。当天他们在其家过夜。同年4月2日,好像是下午熊某和范某联系,电话打完之后熊某说范某报警了,他们三个人听了心里都挺害怕的,熊某跟文某说项链先放在文某那边一段时间,文某不肯,熊某又说项链先放在其这儿,其看大家朋友一场,就同意了,熊某说放其家里,其不敢放在家里,熊某把项链给其,其马上下楼到楼下一个花圃,就是一棵树,围了一圈砖头,其抽了一块砖头,把项链放在那边又把砖头放回去把项链压在下面藏着,藏好之后其上楼跟他们说项链已经藏好了。然后是当天还是第二天其就和熊某去了厦门想先躲一下,他们在厦门过来一天,其又回到福州来拿其的衣服什么的,其到藏项链的地方发现项链已经不在那边了。其就打电话给熊某说项链不见了。原审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90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金额达人民币8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暂扣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处理。上诉人熊某的诉求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犯抢夺罪并适用缓刑。理由:1、一审认定抢劫是错误的,上诉人并没有抢劫的故意,而是趁被害人不备扯掉其项链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夺。2、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悔罪。应对上诉人在一年刑期左右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熊某为报复被害人范某,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其倒地而无法抗拒,遂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项链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0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金额达人民币8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熊某、原审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熊某、原审被告人吴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熊某的诉求以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对法律的理解认识错误。上诉人熊某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他财物并非法占有,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庆 榕
代理
审判员 郭 翔
代理
审判员 程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晓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例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