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013号
原告:高伟,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淑侠,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书丽,女,1971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淑芳,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诉被告张淑侠、张书丽、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张淑侠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明清老街路西二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400000元)。并由担保人姜博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33号A507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淑侠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明清老街路西二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姜博提供其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丹华山庄33号A507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1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