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9号原告吴新花,山丹县居民。被告陈建雄,山丹县居民。被告贾有斌,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花与被告陈建雄、贾有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花于2016年2月22日以所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花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新花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聚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