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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219号

原告吴新花诉被告陈建雄、贾有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新花,陈建雄,贾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219号原告吴新花,山丹县居民。被告陈建雄,山丹县居民。被告贾有斌,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新花与被告陈建雄、贾有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新花于2016年2月22日以所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新花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新花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聚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