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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642号

张元文与彭政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文,彭政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彭政焕,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元文与被执行人彭政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元文申请撤销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