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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6号

黄胜明与湛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胜明,湛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黄胜明。被告湛昌。

原告黄胜明与被告湛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黄胜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