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黄胜明。被告湛昌。
原告黄胜明与被告湛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胜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胜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黄胜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