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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刑初14号

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乙,魏某某,赵某某,石家庄联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王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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