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73号原告张红红。委托代理人林华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调解,接受法律文书等。被告詹小凤。被告熊敢泽。
原告张红红诉被告詹小凤、熊敢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罗军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徐守炜、
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红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涛、被告詹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敢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红诉称:原告张红红与被告詹小凤系姻亲。2014年初被告詹小凤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分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借款共计12万元,之后詹小凤未按期还款。2015年9月10日被告詹小凤向原告重新出具12万元借条,约定2015年9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仍未还。2015年10月18日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且被告熊敢泽承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11月初被告还款1万元,现尚欠11万元未还,故请求判令1.詹小凤偿还借款11万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5日的利息1100元及后期利息;2.被告熊敢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红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詹小凤承诺还款日期、利息及熊敢泽担保的事实。
被告詹小凤辩称,借款不属实,被告没有问原告本人借过钱,她是问她弟弟借的,借条是她弟媳妇找她打的,就是还钱也是还其弟弟。当时原告在她店里要钱时,有的打条了,有的没有打条,有一万多就没条。
被告熊敢泽辩称,詹小凤是向其弟借钱,张红红不是主体,她没有资格追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詹小凤、熊敢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詹小凤对原告张红红提交的证据认为,证据一、二都是我的签字,但钱是问我弟弟借的,我弟媳妇找她打的条。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综合案情作出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詹小凤向原告张红红出具借条一份,金额为12万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还清。2015年10月18日,被告詹小凤出具保证书,保证2015年10月25日先还款2万元,逾期不还,每天罚款100元,被告熊敢泽为借款保证人。2015年11月,被告詹小凤向原告张红红还款1万元。因原告张红红索款无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红持有债权凭证,被告詹小凤向原告张红红出具借据和保证书,足以证明被告詹小凤向原告张红红偿还借款属实,债务应当清偿。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张红红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敢泽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张红红不是本案的债权人,未提供事实依据,其抗辩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詹小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红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付);
二、被告熊敢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熊敢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詹小凤追偿;
四、驳回原告张红红其他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22元,由被告詹小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 判 长 罗 军
审 判 员 徐守炜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