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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999号

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999号申请人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488号。被申请人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100号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7847471-1。本院受理重庆祺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山公司”)诉被告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琼斯公司已由原登记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488号1-7-4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41号附2-5,该处是其实际经营地,因此应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根据申请人褀山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已于2014年11月1日由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488号1-7-4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41号附2-5,因此该案应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重庆琼斯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亚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