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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52号

唐发泽与黄安巧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发泽,黄安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唐发泽,男。被执行人黄安巧,男。申请执行人唐发泽与被执行人黄安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安巧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发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8600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安巧外出不归,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