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16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唐翱翔,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黄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印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