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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462号

方福磊与宋婷婷、刘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福磊,宋婷婷,刘忠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62号

原告:方福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宋婷婷,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忠云,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刘长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福磊与被告宋婷婷、刘忠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福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福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