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第598-1号原告杨靖伟,女,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刘艳平,女,汉族,1974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靖伟诉被告刘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靖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艳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艳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那 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