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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2365号

唐威与仲其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威,仲其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365号申请执行人唐威,居民。被执行人仲其伍,居民。本院在执行唐威与仲其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威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沭民初字第03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王学秋执行员  徐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皇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