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084号
原告:高某乙。
委托代理人:秦祥国,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甲。
法定代理人:蔡某(系被告母亲)。
原告高某乙诉被告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祥国、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蔡某于2015年4月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女高某甲即被告由蔡某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原告现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余元,原告因与蔡某结婚而欠下高额债务,离婚后须由原告偿还,且原告现已再婚,现任妻子已怀孕,家庭开支不断增加,原告已在多家银行欠款,因此,原告已经无法承担被告的高额抚养费。故原告请求判令: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80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已经再婚并且再生育子女说明原告是有经济能力的。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欠款事实不知情。从信用卡帐单看,原告一天刷卡消费就有上万元,显然不是正常的日常开支。目前的抚养费金额是原告与蔡某通过法院调解确定的。被告每月的生活开销在5000元以上,被告母亲的工资收入也不高,如果要降低抚养费,被告母亲将无力抚养被告。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民事调解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与蔡某离婚及被告由蔡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700元;2.工资清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工资情况;3.个人消费贷款合同1份,用于证明原告贷款10000元用于支付抚养费;4.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对帐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尚欠该银行23000元。5.平安银行信用对帐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欠该银行20000元;6.中信银行信用对帐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欠该银行25000元;7.华夏信用对帐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欠该银行15000元;8.兴业银行信用卡电子帐单1份,用于证明原告欠该银行19000元;9.借条1份,用于证明原告欠款的事实;10.孕产妇保健手册1份,用于证明原告妻子怀孕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对证据3至10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均不知情。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工资清单1份、银行对帐单1组,用于证明蔡某的工资收入;2.被告的医疗费票据1组,用于证明被告的医疗费开销情况;3.杭州市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用于证明被告的学费情况;4.淘宝消费记录1组,用于证明被告的日常开销情况;5.收据1组,用于证明被告的日常开销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现在还未上学。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确实是被告日常要用到的东西。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应当有相应的发票而不是收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至8,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系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0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4系打印件,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与蔡某于2015年3月27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被告由蔡某负责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700元。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蔡某离婚时,原告自愿支付被告抚养费每月1700元。原告称其与蔡某结婚时所负债务需要其偿还,但原告对此并无证据证明,即使该债务属实,原告在确定抚养费金额时对该债务应已予以充分考虑,该债务并非抚养费确定之后发生的新情况,不应作为调整抚养费的理由。原告还称其现任妻子已怀孕,开支增大,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生活开支增大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综上,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力承担其离婚时所承诺的抚养费。被告尚无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其重要的生活保障,原告作为被告的父亲,理应积极承担起支付抚养费这一基本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高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高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端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