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4号原告利川市市容环卫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局),住址:利川市鞍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恒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秋淋,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学渊。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容环卫局诉被告孙秋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容环卫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容环卫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容环卫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市容环卫局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