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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4号

利川市市容环卫局与孙秋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利川市市容环卫局,孙秋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34号原告利川市市容环卫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局),住址:利川市鞍山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恒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秋淋,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学渊。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容环卫局诉被告孙秋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容环卫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容环卫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容环卫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市容环卫局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