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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2号

张云昌与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昌,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昌,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选,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云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浦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云昌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2执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