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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89-1号

姜文与被执行人张天强、左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文,张天强,左曼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89-1号申请执行人姜文,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天强,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曼辉,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文与被执行人张天强、左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614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2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7831元,申请执行费274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天强、左曼辉存款或其它收入20160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