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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157号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与张国祥行政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张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157号申请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地址:个旧市建设路137号。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杨荣,职务:副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77年4月16日生,住蒙自市。申请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张国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滇红个交运政罚(2014)5-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红河州个旧交通运政管理所申请执行罚款人民币2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05元,由被执行人张国祥交纳。(已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余亚娟

审判员  李京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