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勤。被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
王勤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勤。被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