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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

王勤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勤,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勤。被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王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5)金法执恢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朝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