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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055号

冯玉坤与李辉、李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玉坤,李辉,李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055号原告冯玉坤。被告李辉。被告李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一号购物中心B区2区3层3B09。负责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冯玉坤诉被告李辉、李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玉坤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冯玉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30元,由原告冯玉坤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鲁金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