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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91民初235号

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35号

原告:高某。

被告:蔡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