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35号
原告:高某。
被告:蔡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自
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235号
原告:高某。
被告:蔡某。
原告高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