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5646号

原告张国洽与被告郭金望、庄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洽,郭金望,庄淑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646号原告张国洽,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郭金望,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淑芬,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洽与被告郭金望、庄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洽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国洽负担。

审判员  苏挺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