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69号
原告:朱静,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
被告:徐祖凤,女,汉族,1975年11与19日生。
被告:刘涛,男,汉族,1991年12与2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俞能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与被告徐祖凤、刘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静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朱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朱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静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