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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69号

朱静与徐祖凤、刘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静,徐祖凤,刘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69号

原告:朱静,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

被告:徐祖凤,女,汉族,1975年11与19日生。

被告:刘涛,男,汉族,1991年12与2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俞能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与被告徐祖凤、刘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静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朱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朱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朱静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