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58号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暨清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暨清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民管路8号。法定代表人姜新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婷,该公司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清思。

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暨清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0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朱婉清

代理

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