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118号

黄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当事人
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华容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原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2015年2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志敏,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朱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黄某在鄂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确定拆迁补偿奖励款的职务之便,在明知李某甲只需人民币7、8万元就能完成李某丙等拆迁户拆迁补偿奖励款发放的情况下,仍然按正常标准确定李某丙等人拆迁补偿奖励款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并由李某甲领取。后李某甲发放给拆迁户李某丙等人共计人民币8.3万元。2013年6月,被告人黄某得知李某甲余留人民币8.2万元后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5万元。同月19日,李某甲转账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人黄某。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得知有村民告状的情况下,将5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退给李某甲。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在湖北省黄石市鸿瑞宾馆被民警抓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黄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该局同意对被告人黄某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到案情况说明、借条一张、情况说明一份、拆迁增补(奖励)表、领条、劳动合同一份、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易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向他人索要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前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社区矫正机关也同意对其实施矫正,结合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前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季松波

审 判 员  熊 芳

人民陪审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