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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312-1号

黄霞梅与廖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霞梅,廖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黄霞梅。被执行人廖挺。本院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挺和沈要红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80号院2号楼x层xx号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万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