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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278号

邹万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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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278号罪犯邹万平,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21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判决,以被告人邹万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万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万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邹万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邹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以及财产刑已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万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家 清

审 判 员 邹 绍 云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