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6号
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绣湖广场(地下)世纪商城四号车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晓明。
委托代理人:邵邦国。
委托代理人:陈小平。
被告:朱庆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庆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