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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财保14号

吴淑君与李亚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淑君,李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财保14号申请人吴淑君。被申请人李亚辉,1966年7月12日。

申请人吴淑君欲起诉被申请人李亚辉,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亚辉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同价值的财产(保全标的19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239号长九花园11号楼住宅楼03-101室房产一套、平山县下东峪倚绿苑Y1号房产一套、其担保人许洪斌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239号长九花园10号楼住宅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套以及19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亚辉名下价值190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239号长九花园11号楼住宅楼03-101室房产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平山县下东峪倚绿苑Y1号房产一套。

四、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许洪斌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239号长九花园10号楼住宅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雪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