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57号原告赵睿,女。(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白文楠,男。(未出庭,身份未核对)原告赵睿与被告白文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
审判员张强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房兵、孟立宸参加评议,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睿的委托代理人孟庆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文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21日,被告白文楠向原告赵睿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期限3年。2010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利息。2014年5月,被告白文楠书面承诺2015年5月21日前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还清,但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0年之后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白文楠未提交证据,亦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数额、借款期限、利率约定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被告白文楠向原告赵睿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期限3年,被告出具借条1份。2010年被告白文楠向原告赵睿支付一次利息。2014年5月2日,被告白文楠向原告承诺2015年5月21日前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还清,但该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赵睿与被告白文楠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白文楠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白文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文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睿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同时按年利率20%计算给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白文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425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强
代理
审判员 房 兵
代理
审判员 孟立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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