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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351号

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希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351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焦,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桃娥,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希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刘希焦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党生

审 判 员  程 明

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