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62号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志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依格尔希尔达汽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重庆路七段139号。法定代表人于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依格尔希尔达汽车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重村钢模机械工业(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