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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2139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江志刚、黄亚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江志刚,黄亚琼,董安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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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2139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孙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颖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志刚。

被执行人:黄亚琼。

被执行人:董安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志刚、黄亚琼、董安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陈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