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民初字第507号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晓飞,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娟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人民陪审员  康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