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晓飞,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娟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人民陪审员 康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