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顺民,系该村调解委员会主任。被告周某某。法定代表人崔美茹,系周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蒲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