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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33号

魏东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东,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3号

原告:魏东,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诉被告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69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