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3号
原告:魏东,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东诉被告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69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