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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236号

苏永明与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永明,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236号原告苏永明,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姜润梅,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刘井云,系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刘井云,系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白玉冰、唐茜,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永明与被告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圣安卫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永明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永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苏永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海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