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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杜四龙、赵传华、王公兵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杜四龙,赵传华,王公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5750-4

负责人:翟建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杜四龙,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赵传华,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公兵,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杜四龙、赵传华、王公兵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公兵银行存款人民币129976.01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振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