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07号申请执行人黄振生,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乔木,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振生与被执行人陈乔木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乔木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本院已将陈乔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