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8号申请执行人李奶其,男,汉族。被执行人白继军,男,汉族。李奶其与白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白继军清偿李奶其借款人民币42000元,于2015年4月12日之前清偿2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清偿10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清偿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清偿1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清偿1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白继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李奶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解决,申请执行人李奶其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