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雪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村**幢**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立江,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XX镇XX村**号。原审被告富剑文,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路**弄**号**室。
上诉人戴雪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1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合同,经双方口头约定由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松江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管辖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因不存在上述约定,故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上诉人戴雪峰(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