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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843号

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旭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正沭,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田县诚远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创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玉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江

审判员  尹建军

审判员  樊广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