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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77号

俞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7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2日7时55分许,被告人俞某驾驶浙B×××××小型轿车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江厦停车场驶入人民路路口时,与行人被害人徐某发生碰擦,造成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1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俞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俞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经宁波市北仑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俞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共赔偿人民币共计514749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宁波市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交通事故照片,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意愿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