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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150号

赵志勇诉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全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志勇,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全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150号

原告:赵志勇,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夏全兴,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勇诉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赵志勇负担。

审判员 姚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