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150号
原告:赵志勇,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三叉口。
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夏全兴,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勇诉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夏全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赵志勇负担。
审判员 姚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小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