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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28号

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28号申请人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斯化,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胡琴丽,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先创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