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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503号

谢刚俊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503号罪犯谢刚俊,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刚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8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6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谢刚俊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刚俊,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刚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刚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