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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字第493号

马东彪与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东彪,王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马东彪,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涵,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彪诉被告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用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SD0**号比亚迪牌轿车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