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字第493号
原告:马东彪,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涵,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彪诉被告王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用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SD0**号比亚迪牌轿车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涵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身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