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95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台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陈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红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解延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台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上(天津)汽车检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二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邢桢博
代理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冬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