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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768号

吴冠明与刘胜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冠明,刘胜林,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冠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林。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

上诉人吴冠明因与被上诉人刘胜林、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吴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冠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