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冠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林。
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
上诉人吴冠明因与被上诉人刘胜林、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吴冠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冠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 新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